丁一元律师,广州伪造票据罪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。诚实信用,勤勉敬业,以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”为服务宗旨。办案认真负责,精益求精,业务功底扎实,语言表达流畅、思维敏捷,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。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、不畏艰险、奋力拼争,愿尽自己的所能,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。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,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!
核心内容: 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,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会消灭。那票据时效的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票据法为你详细解答。
票据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,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,票据权利或票据上的诉讼权利即行消灭。英美法对票据时效无特别规定,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。大陆法系各国和日内瓦票据法对票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,时效期间短于民法上规定的期间,其中,有的采取均一主义,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相一致;有的采取等差主义,即主债务人和偿还义务人的时效期间有长短之别。一般说来,票据时效期间要比民法上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时效期间短得多,而且,票据时效只是消灭时效。支票的时效期间要比汇票、本票的时效期间短。票据时效可因特定事由而中断,时效中断仅对有中断事由者有效。
票据时效的期限
①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,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
②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
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
④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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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票据法》第17条规定,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:
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。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2年;
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6个月
;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;
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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